
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公平、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自愿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
简称“法律法规”)及《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控股股东(如有,下同)、实际控制人(如有,下同)和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六) 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负责人、负有信息披露
义务的部门和人员;
(七) 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应当由第一大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适用本制度的相关义务或责任。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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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
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要求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
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者“重
大事项”)。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
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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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
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
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
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
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相关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
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
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
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
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
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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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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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
露义务人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
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
露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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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
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将信息披露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
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披露时间不得早于证券交易所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半年
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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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要年度报告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需要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内容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
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执行委员会及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
制工作,督促执行委员会及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
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
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
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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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 实现扭亏为盈;
(四)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低于 1 亿元;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业绩出现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
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
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按照《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
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
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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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
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
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
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
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
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及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
在重大差异。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
标差异幅度达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执行委员会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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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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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竞
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 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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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
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 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 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
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 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六) 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 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八
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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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
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 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
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的;
(二) 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
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
(三) 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信息事宜(见本制度第三十八条所列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指与应
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
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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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条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
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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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
第五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制订编制计划;
(二) 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
报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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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 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 公司执行委员会、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
报告草案;
(六) 董事会秘书将经执行委员会、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讨论修改后的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 审计委员会将审定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 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十) 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
程序:
(二) 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
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指定
的媒体刊登相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
拟定或者组织拟订,经董事长审定后报送或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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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
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
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记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在指
定媒体上披露信息的报纸页面及复印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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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对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的,
董事会办公室也应当留档保管相关文件。
第七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应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工作。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
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
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
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
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七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
务信息的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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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相关责任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
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 公司董事会有上述行为的,股东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相关责任董事应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股东会应当
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
相关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三)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上述行为的,公司应当要求其予以改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赔偿损失。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应当主动处理自己非法持有的股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拒不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的,应当免除其职务,具体如
下:
(一) 公司董事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免除相应董事的职务。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三)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内部人员,公司可以视情况免
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
第七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八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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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
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
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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